发布日期:
个险代理人展业成本出新规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明确的内容包括:首先,明确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保险企业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同时,明确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中,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此外,还明确保险企业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详细清单;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公告》明确的内容包括:首先,明确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保险企业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同时,明确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中,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此外,还明确保险企业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详细清单;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