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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剑指公司治理五大模糊地带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解释》)有关情况。《解释》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大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解释》此次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决议效力瑕疵“三分法”的格局。
  同时,《解释》还明确了相关细则。例如,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解释》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并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出规定。同时明确,股东可以请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对于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实践争议,《解释》认为,对此类合同的效力,公司法并无特别规定,不应仅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而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规定进行认定。
  对于公司诉讼地位的认识,《解释》也分列多条予以明确。例如,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系公司机关,其履行法定职责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应当是公司直接诉讼,应列公司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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