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7版
发布日期:
以案说法
  本案之所以发生可以归结为四点原因。
  一是少数金融中介为赚取巨额中介费,不惜打法律擦边球,为当事人支招,教其隐瞒真相、规避审查。王继锡等人明知道乔国庆的职务只是副行长,却对乔国庆假冒行长职务听之任之,对因此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不管不问。他们甚至为了实现个人目的不惜动用犯罪手段,这也是本案中四名金融中介最终以敲诈勒索罪被立案侦查的原因。
  二是一些民营银行管理不够规范。本案中,偃师市A银行的内部管理可谓漏洞百出。本该由上海市B银行寄出的同业存款协议被乔国庆私人带回,而且协议盖章后不直接寄还对方,竟又交给乔国庆处理。从资金被挪出到案发有9个月之久,其间没查过一次账。要不是乔国庆“跑路”,这个秘密可能还会一直隐藏下去。
  三是部分金融机构贪图利益无视风险。根据本案中乔国庆以偃师市A银行名义和上海市B银行签订的协议,偃师市A银行在上海市B银行开立委托投资账户,投资的所有风险都由前者承担,后者不承担任何保证或其他担保责任,仅根据协议约定收取相关“通道”费用。这样的约定使上海市B银行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对潜在的金融风险视若无睹。
  四是监管缺位。本案中,上海市B银行以某证券公司为通道将资金导入企业,违反了国家有关“不得借收购不良债权、资产名义为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政策,但由于监管缺位,犯罪一路绿灯。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强化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任重道远。

版权所有:城市金融报社 备案号:陕ICP备12000252号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3号 邮政编码:710061 联系电话:029-89668757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21 邮发代号:51-40 广告经营许可证:陕工商广字01-013 城市金融网网址:WWW.CSJR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