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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必须规范
  现实生活中,由于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保密性强,大部分老人会选择自书遗嘱。但由于书写人法律知识或文化水平所限,不少遗嘱缺乏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自书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不小。
  第一类,不是本人亲笔书写全部遗嘱内容,而是由子女或他人帮助打印,自己只填写核心内容,或仅在最后签名。这样的遗嘱不能完全反映出立遗嘱人自书遗嘱的真实意思,在实践中可能被认定无效,除非有其他证据佐证。
  第二类,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关于继承的安排,但在文件最后没有亲笔签名。没有签名的遗嘱一旦发生争议,几乎肯定会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类,遗嘱末尾签名后写明年、月,却遗漏了立遗嘱的具体日期。这种情
  况很常见,因为如
  果本人立有多份
  遗嘱,只能通过日期先后来确定哪份才是最后所立的遗嘱。
  针对自书遗嘱的种种问题,建议立遗嘱人应尽可能地咨询法律人士,确保完整规范地完成遗嘱文件,签名之外,还建议在自书遗嘱上留下指纹。此外,应尽量留下足够客观中立的笔迹对比检查,以备自书遗嘱的法律认定需要。(摘自《瞭望东方周刊》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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