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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条码支付业务
实行分级限额管理
  不得用于理财保险等业务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央行近日发布《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严格遵循业务资质及清算管理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技术的付款服务的,应当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条码支付业务;存量业务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快迁移到合法清算机构处理。
  《通知》明确,规范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严格遵守商户实名制、商户风险评级、交易风险监测等基本规定。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履行本地化经营、商户定期巡检责任;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强化对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管理和交易监测,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银行、支付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合作的,应明确外包服务机构定位,加强管理,防范业务风险。
  《通知》提出,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条码支付业务,应接受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自律管理。
  《通知》还提出,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码技术,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银行、支付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套现、洗钱、恐怖融资、欺诈、留存或泄露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通知》还建立了动态条码支付的风险等级与对应的交易限额。具体而言:对于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种(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条码支付交易限额由市场主体(银行、支付机构)与客户自行约定;对于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单个银行账户和所有支付账户、快捷支付限额5000元/天;对于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验证的,业务限额1000元/天。对于静态码,则不区分交易验证方式,均为限额500元/天。相关报道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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