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对外投资备案报告暂行办法出台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商务部、央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提出将重点督查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将对敏感地区、敏感行业对外投资重点督查,将重点督查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据介绍,《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备案(核准),系指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办法》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在开展对外投资的过程中,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其对外投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其报告的情况和信息制定对外投资政策,开展对外投资监督、管理和服务。
《办法》明确,境内投资主体报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应填报的月度、年度信息;对外投资并购前期事项;对外投资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对外投资存在主要问题以及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等。
《办法》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时,按“一事一报”原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将情况通报商务部。
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所负责的对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对以下对外投资情形进行重点督查:
(一)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二)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三)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四)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五)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六)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据介绍,《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备案(核准),系指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办法》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在开展对外投资的过程中,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其对外投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其报告的情况和信息制定对外投资政策,开展对外投资监督、管理和服务。
《办法》明确,境内投资主体报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应填报的月度、年度信息;对外投资并购前期事项;对外投资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对外投资存在主要问题以及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等。
《办法》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时,按“一事一报”原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将情况通报商务部。
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所负责的对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对以下对外投资情形进行重点督查:
(一)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二)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三)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四)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五)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六)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