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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股权施行穿透性监管
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不得超1/3
  本报讯(记者罗思)保监会3月7日正式发布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办法》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影响划分为四类股东:财务一类、财务二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同时将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降至1/3。
  其中,财务一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财务二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办法》表示,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公司股东的穿透监管和审查,可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为人进行实质认定。《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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