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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持牌企业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
本报讯(记者陈平)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近期下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互联网资管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明确未取得金融牌照的企业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
《通知》称,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此外,《通知》明确已“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权转让”等行为募集资金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通知》要求,互联网资管业务存量的去化期限最迟于6月,未按期去化的纳入取缔进行处置。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对于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机构,应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采取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下架移动APP、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服务等措施。
《通知》称,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此外,《通知》明确已“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权转让”等行为募集资金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通知》要求,互联网资管业务存量的去化期限最迟于6月,未按期去化的纳入取缔进行处置。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对于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机构,应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采取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下架移动APP、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服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