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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里的“玄机”
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帮借款人应急,但有的却挖好陷阱,等借款人“入坑”。“大小合同”、“空白合同”、“信息服务费”、“真假债主”等违规甚至违法的操作,让不少借款人官司缠身。在民间借贷中如何识别“套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房山区法院法官介绍了相关案例。
“大小合同+转账记录”
制造放款假象
2016年,余某向某小贷公司借款8万元,后如期还清。一天,余某却突然接到法院的通知,得知自己被小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20万元。借的钱明明都已还清,为什么还会被起诉?
余某回想起,借款时自己除了签订了一份8万元的借款小合同外,小贷公司又要求和自己签订了一份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大合同。双方约定,如余某未能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则这份大合同也同时生效。
当时,小贷公司要求余某办了一张借记卡来接收借款,卡和密码由业务员保管。小贷公司往卡上转了20万元,次日又转走12万,将剩下的8万元交付给了余某。如此一来,小贷公司便制造了“借给余某20万元”的假象。
法官表示,小贷公司起诉时只提供了一份大合同以及和大合同对应的转账流水,没有提小合同。
之后,法院联系到了被告余某,对他进行了举证指导,被告才将小合同向法院提交。经审理,法院认为余某与小贷公司之间的债务已经清偿,判决驳回了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如果被告未现身,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会非常困难。法官提醒,为了方便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借款人一定要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因为在躲债或者被小贷公司人身威胁,就放弃了出庭答辩的机会。
“合法利率+高额服务费”
实为变相高利贷
2016年8月,小张向某小贷公司借款3万元,约定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2%(即年利率24%)。这个月利率完全符合国家规定,但是在小张的借款合同中,却另外约定了“每月还需另付借款的4%作为信息服务费”。
一个月后,小张偿还了600元利息和1200元的所谓“信息服务费”,但却没有如期归还3万元借款。于是,该小贷公司遂将小张诉至房山区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3万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小贷公司与借款人在《借款借据》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信息服务费,该信息服务费不具有合理性,属于变相提高民间借贷利息的行为,故利息与信息服务费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小贷公司借款2.88万元,驳回小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贷公司通过约定信息服务费的方式提高利率水平,意图获取高额利息,使双方借款的实际年利率达到72%,这已经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明显构成高利贷,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小贷公司的巧立名目则可能使人误以为其放款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空白合同+亲笔签名”
未能举证仍需还款
2017年,一家小贷公司将借款人郑某和另外四名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郑某偿还本金18.3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小贷公司向法庭出示的合同证据显示:2009年8月,郑某向该小贷公司借款38万元,期限至2010年8月。同时,另有四人为郑某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次日起两年。此外,一份在2014年签字的催收通知书显示,郑某和四名担保人在2014年确认了逾期的本金18.3万元和应付利息。
但是郑某及担保人却向法庭辩称,“借款合同签订时为空白页,上面的出借人、借款金额、利率都是小贷公司自行填写的,而且自己也没有获得借款原件及副本。”同时,据被告在法庭陈述,催收通知书也是在业务员的诱导下一次性签订多张空白页,签字的地点是在马路上而非小贷公司营业所。
因5名被告均没有能够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法院判决郑某偿还小贷公司本金18.3万元及利息,4名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人在向小贷公司借款时,应增强合同意识、证据意识,在借款协商过程中录音录像,对借款合同进行拍照,要求小贷公司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副本等,为今后可能发生借贷纠纷诉讼作好准备。
“真假债主+证据不足”
借贷关系难成立
2017年6月,王某将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2016年9月的现金借款10万元,并出示了借款合同,但并未提交借款交付的凭证。
被告冯某则称,10万元的出借人为一家小贷公司而不是王某,并且向法院出示了已经向小贷公司清偿债务的转账凭证。
为何借款合同上的出借人是王某?冯某解释称,王某是这家小贷公司的业务员,签合同的时候,“出借人”一栏是空白的,王某对他说此处将会加盖公章,而他自己也没有保留合同副本。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即双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就借贷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二是出借人实际支付了款项。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借款合同》不足以证明其与冯某之间借贷事实确已发生,且关于借款的资金来源、交付细节,原告的陈述前后不一,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除了合同中暗藏玄机以外,“暴力催收”也是小贷公司常用的手段。如果受到小贷公司暴力催收的侵害,要去公安机关报警,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摘自《北京晚报》)
“大小合同+转账记录”
制造放款假象
2016年,余某向某小贷公司借款8万元,后如期还清。一天,余某却突然接到法院的通知,得知自己被小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20万元。借的钱明明都已还清,为什么还会被起诉?
余某回想起,借款时自己除了签订了一份8万元的借款小合同外,小贷公司又要求和自己签订了一份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大合同。双方约定,如余某未能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则这份大合同也同时生效。
当时,小贷公司要求余某办了一张借记卡来接收借款,卡和密码由业务员保管。小贷公司往卡上转了20万元,次日又转走12万,将剩下的8万元交付给了余某。如此一来,小贷公司便制造了“借给余某20万元”的假象。
法官表示,小贷公司起诉时只提供了一份大合同以及和大合同对应的转账流水,没有提小合同。
之后,法院联系到了被告余某,对他进行了举证指导,被告才将小合同向法院提交。经审理,法院认为余某与小贷公司之间的债务已经清偿,判决驳回了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如果被告未现身,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会非常困难。法官提醒,为了方便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借款人一定要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因为在躲债或者被小贷公司人身威胁,就放弃了出庭答辩的机会。
“合法利率+高额服务费”
实为变相高利贷
2016年8月,小张向某小贷公司借款3万元,约定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2%(即年利率24%)。这个月利率完全符合国家规定,但是在小张的借款合同中,却另外约定了“每月还需另付借款的4%作为信息服务费”。
一个月后,小张偿还了600元利息和1200元的所谓“信息服务费”,但却没有如期归还3万元借款。于是,该小贷公司遂将小张诉至房山区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3万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小贷公司与借款人在《借款借据》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信息服务费,该信息服务费不具有合理性,属于变相提高民间借贷利息的行为,故利息与信息服务费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小贷公司借款2.88万元,驳回小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贷公司通过约定信息服务费的方式提高利率水平,意图获取高额利息,使双方借款的实际年利率达到72%,这已经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明显构成高利贷,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小贷公司的巧立名目则可能使人误以为其放款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空白合同+亲笔签名”
未能举证仍需还款
2017年,一家小贷公司将借款人郑某和另外四名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郑某偿还本金18.3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小贷公司向法庭出示的合同证据显示:2009年8月,郑某向该小贷公司借款38万元,期限至2010年8月。同时,另有四人为郑某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次日起两年。此外,一份在2014年签字的催收通知书显示,郑某和四名担保人在2014年确认了逾期的本金18.3万元和应付利息。
但是郑某及担保人却向法庭辩称,“借款合同签订时为空白页,上面的出借人、借款金额、利率都是小贷公司自行填写的,而且自己也没有获得借款原件及副本。”同时,据被告在法庭陈述,催收通知书也是在业务员的诱导下一次性签订多张空白页,签字的地点是在马路上而非小贷公司营业所。
因5名被告均没有能够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法院判决郑某偿还小贷公司本金18.3万元及利息,4名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人在向小贷公司借款时,应增强合同意识、证据意识,在借款协商过程中录音录像,对借款合同进行拍照,要求小贷公司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副本等,为今后可能发生借贷纠纷诉讼作好准备。
“真假债主+证据不足”
借贷关系难成立
2017年6月,王某将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2016年9月的现金借款10万元,并出示了借款合同,但并未提交借款交付的凭证。
被告冯某则称,10万元的出借人为一家小贷公司而不是王某,并且向法院出示了已经向小贷公司清偿债务的转账凭证。
为何借款合同上的出借人是王某?冯某解释称,王某是这家小贷公司的业务员,签合同的时候,“出借人”一栏是空白的,王某对他说此处将会加盖公章,而他自己也没有保留合同副本。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即双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就借贷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二是出借人实际支付了款项。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借款合同》不足以证明其与冯某之间借贷事实确已发生,且关于借款的资金来源、交付细节,原告的陈述前后不一,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除了合同中暗藏玄机以外,“暴力催收”也是小贷公司常用的手段。如果受到小贷公司暴力催收的侵害,要去公安机关报警,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摘自《北京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