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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村庄公司化”现象
《环球时报》日前刊登桂华的文章说,中央确定乡村振兴战略之后,伴随着大量的财政资金投入和农村资源开发,乡村领域产生巨大利益流量。这些利益如何分配,会对乡村振兴产生影响。
近期我们考察了某城郊区县的乡村振兴工作,发现该区县不少乡村建设采用了“村庄公司化”的操作模式。为了向农民流转土地和房屋,部分村庄成立合作社组织,农民将集体资源和个体土地资产流转到合作社,合作社然后向公司流转。这些被政府引导返回乡村的公司老板,既担任村两委负责人,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在村级组织、合作社和公司“三位一体”的合作分工下,实现下乡资本对村庄资源的全域控制。
以某个远郊村庄为例,该村一个早期外出的建筑老板回村担任书记,他的私人公司以每亩两三百元的价格,将全村土地实施全域流转,并且签订长期性流转合同。流转土地之后,他运用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将农民搬出原村庄,将结余出来的土地用于建筑开发,计划“以租代售”的形式向市民出售“民宿”房屋。这位企业老板利用其村干部身份,有效地整合了农村资源,并很好地利用了政府资源。我们替他算了一笔账,他流转数千亩土地每年支付给农民的租金不过几十万元,而他历年获得各类政府项目补贴已经几千万元。仅仅是其公司承担这些项目建设所获得利润,也远远超过租金支出。由于目前村庄与公司化已经不分,这些政府投入的建设项目产权未来也归公司所有。
在这种“村庄公司化”的操作方式下,农民得利甚少。基层政府通过引导能人返乡来解决乡村治理主体弱化问题固然在理念上不错,但是在操作上却需要慎重。
近期我们考察了某城郊区县的乡村振兴工作,发现该区县不少乡村建设采用了“村庄公司化”的操作模式。为了向农民流转土地和房屋,部分村庄成立合作社组织,农民将集体资源和个体土地资产流转到合作社,合作社然后向公司流转。这些被政府引导返回乡村的公司老板,既担任村两委负责人,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在村级组织、合作社和公司“三位一体”的合作分工下,实现下乡资本对村庄资源的全域控制。
以某个远郊村庄为例,该村一个早期外出的建筑老板回村担任书记,他的私人公司以每亩两三百元的价格,将全村土地实施全域流转,并且签订长期性流转合同。流转土地之后,他运用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将农民搬出原村庄,将结余出来的土地用于建筑开发,计划“以租代售”的形式向市民出售“民宿”房屋。这位企业老板利用其村干部身份,有效地整合了农村资源,并很好地利用了政府资源。我们替他算了一笔账,他流转数千亩土地每年支付给农民的租金不过几十万元,而他历年获得各类政府项目补贴已经几千万元。仅仅是其公司承担这些项目建设所获得利润,也远远超过租金支出。由于目前村庄与公司化已经不分,这些政府投入的建设项目产权未来也归公司所有。
在这种“村庄公司化”的操作方式下,农民得利甚少。基层政府通过引导能人返乡来解决乡村治理主体弱化问题固然在理念上不错,但是在操作上却需要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