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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保费补贴政策出台
本报讯(记者许智茹)日前,财政部、农村农业部、银保监会三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构建市场化的种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有利于制种保险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合力,以促进我国制种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稳定主要粮食作物种子供给,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通知》规定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和种子企业等开展的符合规定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对其投保农业保险应缴纳的保费,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
《通知》还规定,保险经办机构应使用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发布的示范性条款,保险责任应涵盖制种面临的自然灾害、病虫害以及其他风险等导致的产量损失或质量损失,保险金额应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为实际土地经营者,如实际土地经营者的制种生产风险已完全转移给种子生产组织的,种子生产组织也可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中央财政制种保险保费补贴,属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简称《办法》)。
在补贴比例方面,《办法》规定,为保持政策统一,补贴比例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即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农发集团等中央单位补贴65%。
在保险标的方面,《办法》规定,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的制种为,符合《种子法》规定、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或经当地农业部门备案开展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保险责任除普通的自然灾害、病虫害外,还包括其他可能导致质量损失的各类风险,如花期不遇、自交结实等。
在保险金额方面,《办法》指出,与普通大田作物相比,制种生产成本已处于相对较高水平,针对制种的农业保险技术也较为复杂。在开展初期,为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制种保险的保障水平为直接物化成本,暂不包括地租成本和人工成本,后期可随着试点经验的积累,研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通知》将于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2018年投保农业保险的三大粮食作物制种,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通知》规定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和种子企业等开展的符合规定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对其投保农业保险应缴纳的保费,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
《通知》还规定,保险经办机构应使用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发布的示范性条款,保险责任应涵盖制种面临的自然灾害、病虫害以及其他风险等导致的产量损失或质量损失,保险金额应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为实际土地经营者,如实际土地经营者的制种生产风险已完全转移给种子生产组织的,种子生产组织也可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中央财政制种保险保费补贴,属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简称《办法》)。
在补贴比例方面,《办法》规定,为保持政策统一,补贴比例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即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农发集团等中央单位补贴65%。
在保险标的方面,《办法》规定,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的制种为,符合《种子法》规定、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或经当地农业部门备案开展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保险责任除普通的自然灾害、病虫害外,还包括其他可能导致质量损失的各类风险,如花期不遇、自交结实等。
在保险金额方面,《办法》指出,与普通大田作物相比,制种生产成本已处于相对较高水平,针对制种的农业保险技术也较为复杂。在开展初期,为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制种保险的保障水平为直接物化成本,暂不包括地租成本和人工成本,后期可随着试点经验的积累,研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通知》将于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2018年投保农业保险的三大粮食作物制种,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