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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规程》
实行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制度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8月20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下文简称《规程》)),明确公开承销参与方、流程、现场管理等事项。根据要求,公开承销适用于公开发行规模较小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含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
  《规程》专门对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进行了具体规定。
  地方政府债券的承销方式包括公开承销和定向承销。《规程》解释,公开承销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由簿记管理人组织承销团成员发送申购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事先确定的定价和配售规则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适用于公开发行规模较小的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开展。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就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专门组建承销团,也可以沿用公开招标方式下的承销团。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参与方包括地方财政部门、承销团成员及其他意向投资机构、业务技术支持部门、中介机构等。其中承销团成员包括簿记管理人、除簿记管理人外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
  《规程》要求,地方财政部门、簿记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询价情况、筹资成本预期等因素,与其他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安排及申购利率(价格)区间。公开承销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申购逐笔募入,直至募满计划发行量或将全部有效申购募完为止。公开承销的申购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申购前1-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上限不得高于申购前1-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计算的、原地方政府债券在缴款日的含息价格。
  《规程》规定,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等担任询价工作的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严禁通过“串标”等方式进行价格操纵,扰乱市场秩序。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提高债券发行效率,保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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