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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里的“套路”
  近日,福州警方摧毁一起以魏某某为首的特大“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抓获涉案人员60余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00余起。经侦查,该组织放贷金额高达9亿元,受害群众达数百人,抵押给公司的房产证126本。
  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李荣介绍说,201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伙同犯罪嫌疑人魏某斌、林某龙、朱某文、席某明先后注册设立福建嘉沁房产服务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陆续吸收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形成了以该5人为首,数十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本案被害人之一的林某于2017年6月到嘉沁公司子公司东升公司借款,在被蒙蔽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合同、收条、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并办理了房产交易委托公证、房产抵押登记等,东升公司骗取了房产的买卖、收款等处置权。在收到东升公司转账22万元后,被收取1.85万元“砍头息”“看点费”等费用,林某实际借得20.15万元。
  同年7月,因林某需要继续借款,东升公司王某某、黄某某答应帮忙办理银行抵押贷款,骗取了林某位于台江区上海新苑的房产证,并以办理银行贷款需要走银行流水为由,骗取林某提供建行卡、农商卡配合制造林某收款的银行流水,并先后向林某建行卡、农商卡转账200余万元再转走,造成林某借款200余万元的假象,瞒着林某将抵押的房产过户转移占为己有。
  其间,因林某妻子反对林某以房产抵押借款,王某某、黄某某伪造了上述房产的房产证继续蒙骗林某。之后,王某某、黄某某等人以同样的方式诱骗林某以其闽侯县博仕后龙港城的房产抵押借款。在林某没有实际借款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将房产过户到东升公司林某某名下。
  至此,林某实际借得20.15万元,但两套市值共计400余万元的房产被骗走。
  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郭伟民向记者介绍说,受害群众之所以一步步陷入“高利贷”的漩涡难以抽身,主要是中了该团伙的“套路”。
  首先,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嘉沁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看点费”“手续费”“砍头息”“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虚高借款合同以及房产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产处置委托书、诉讼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同时要求被害人办理上述委托的公证手续和高额债权房产抵押登记。
  其次,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放贷人员诱骗被害人制造银行流水,向被害人账户转账后,让被害人将“砍头息”及各种名目的费用等转账到另一指定的账户,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体现的全部款项的假象,使被害人借款的事实成立;部分犯罪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银行账户后,要求被害人取现金返回,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但被害人实际借得金额少于借款合同金额。
  第三,肆意认定违约。在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制作银行走账流水后,通过“被害人还背负其他高利贷”等方式和无理借口故意造成或单方面宣称被害人“违约”,或利用之前蒙蔽被害人签订的空白借条、合同及办理的委托、抵押等材料以过户被害人房产实施威胁,肆意额外索要高额手续费。
  第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明知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嘉沁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借新还旧、借本还息予以“平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房产的目的。
  最后,软硬兼施“索债”。嘉沁公司及其子公司自行实施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手段或软暴力手段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施压“索债”;或篡改之前蒙蔽被害人签订的空白借条、合同及办理的委托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甚至使用被害人签订的委托书和房产买卖合同直接过户占有或卖掉被害人房产。
  在侦查该案过程中,警方查获了大量书证、电脑及移动设备、银行卡、公私印章、房产证、现金等。日前,魏某某等52名犯罪嫌疑人被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摘自《中国青年报》林智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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