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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
对因去产能、调结构
  关停企业免征部分税项
  本报讯(记者吴延军)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10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予以明确。
  根据《通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通知》明确,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企业享受《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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