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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新三板公司非原始股所得暂免征个税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1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称,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这意味着,在此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已经征收个税,税务部门不会予以退税。
  《通知》还明确了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
  即在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而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通知》旨在落实今年9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促进创业创新,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在此次常务会议之前,相关部门为了统一税收执法口径,计划对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的个税,而非不少地方为了引进投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税。这引起了创投个人税负增加的争议。
  显然此次《通知》平息了上述争议,基本延续了地方实际操作手法,落实了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确保总体税负不增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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