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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轮廓浮出水面
  《新京报》日前刊登陈兴杰的文章说,2018年底,两个关于土地制度的重要改革悄然出台。不夸张地说,这是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制度最大的一次调整。
  第一个改革是2018年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草案规定,“非农建设用地”不再必须先国有化。也就是说,将来城市化扩张到郊区农村,建设公共设施或商业开发,集体土地可以“直接入市”,而不是先由国家征收。这项改革最大的价值是,城市资本可以直接进入农村,农民可参与市场博弈,享受更多城市化福利。
  第二项改革是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在原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外,创设了一个新的“土地经营权”。
  过去学术界和媒体谈“土地经营权”,单指农民承包集体土地获得的经营权利。此次新法强调“土地经营权”是一种法律上的创设。农民可以在农村集体内流转经营权;也可以将经营权出租(转包)、入股或以其他方式流转给他人。“土地经营权”被提高到物权的高度,农民拥有更多话语权。
  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改革还有一大亮点:“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今后,农民进城不必再担心失去土地了。
  农村土地制度的长期轮廓由此浮出水面。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之下,是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可以自由“处置”土地——集体以外人员登记后,也享有一切承包权益。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中国农村真正的土地自由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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