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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
新设股份公司暂不上市无需申办股东标识管理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2月12日,国资委就《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中有关办理股东标识管理的问题做出答复。
  国资委明确,新设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该股份公司设立后近期拟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就需要申请办理股东标识管理;如该股份公司暂无上市计划,则不需要申请办理股东标识管理。
  对于拟在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同样不需要申请办理股东标识管理;但拟在香港或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公司,需要申请办理股东标识管理。
  对于有多个国有股东的股份公司,申请办理股东标识管理时,需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向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可以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申报工作,其他国有股东配合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
  同时,国资委进一步明确,办理国有股东标识管理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股份公司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股份公司各国有股东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股份公司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股东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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