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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态度决定金融机构对其的态度
上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提出了严格要求,比如,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等等。
这些要求无疑会促进金融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服务,但深层次隐约存在机制不顺的问题,即这些要求很可能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商业逻辑相冲突。作为市场主体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并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其正常的商业逻辑是合法、合规经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按此认真执行,则可能坏账增多;如不执行,则要受到处罚。在此政策面前何去何从,考验着金融机构的智慧。
其实,在金融机构的眼里本来是不区分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他们有的只是对公客户。之所以出现了区别对待,是因为政府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进行了区别对待。正是因为政府对他们的区别对待,在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眼里才出现了风险的差异。
因此,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最关键的是政府在执行法律和政策时能不能对不同类型所有制的企业公正对待、一视同仁。比如,供给侧改革中淘汰落后产能要对国有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实际上,电解铝项目有些国有的分明效率低却得以保留,民营的效率高却被淘汰。环保上,对民营企业肆意关停,而对国有企业网开一面,等等。
尤其是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比如社会影响比较大的物美张文中案、科龙顾维钧案、辽宁袁宝璟案以及浙江吴英非法集资案等,这些案件能否公正审理,标志着司法环境是否健康。这些案件是一面面镜子,折射出民营企业家的所处的司法环境。民营企业在这些方面是否受到公正待遇,对金融机构展业中对风险的判断起到重要的影响。
还有,政府对民营企业出现困难时是否进行救助以及如何救助顾虑重重。如果是国有企业则能很快获得救助,从而企业得以进一步发展。而如果是民营企业,则不敢果断采取救助措施,从而导致企业从此一蹶不振甚至万劫不复。政府领导生怕被认为和民营企业有瓜葛、日后扯不清,尤其是救助可能失败、可能损失财政资金的时候害怕承担责任。而这种不同对待,在金融机构的眼里就是风险的差异。
因此,政府在要求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强服务民营企业的同时,要更多地反思和改进自身对民营企业的态度和做法,真正对各种类型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迎来民营企业发展的春天。
这些要求无疑会促进金融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服务,但深层次隐约存在机制不顺的问题,即这些要求很可能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商业逻辑相冲突。作为市场主体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并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其正常的商业逻辑是合法、合规经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按此认真执行,则可能坏账增多;如不执行,则要受到处罚。在此政策面前何去何从,考验着金融机构的智慧。
其实,在金融机构的眼里本来是不区分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他们有的只是对公客户。之所以出现了区别对待,是因为政府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进行了区别对待。正是因为政府对他们的区别对待,在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眼里才出现了风险的差异。
因此,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最关键的是政府在执行法律和政策时能不能对不同类型所有制的企业公正对待、一视同仁。比如,供给侧改革中淘汰落后产能要对国有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实际上,电解铝项目有些国有的分明效率低却得以保留,民营的效率高却被淘汰。环保上,对民营企业肆意关停,而对国有企业网开一面,等等。
尤其是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比如社会影响比较大的物美张文中案、科龙顾维钧案、辽宁袁宝璟案以及浙江吴英非法集资案等,这些案件能否公正审理,标志着司法环境是否健康。这些案件是一面面镜子,折射出民营企业家的所处的司法环境。民营企业在这些方面是否受到公正待遇,对金融机构展业中对风险的判断起到重要的影响。
还有,政府对民营企业出现困难时是否进行救助以及如何救助顾虑重重。如果是国有企业则能很快获得救助,从而企业得以进一步发展。而如果是民营企业,则不敢果断采取救助措施,从而导致企业从此一蹶不振甚至万劫不复。政府领导生怕被认为和民营企业有瓜葛、日后扯不清,尤其是救助可能失败、可能损失财政资金的时候害怕承担责任。而这种不同对待,在金融机构的眼里就是风险的差异。
因此,政府在要求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强服务民营企业的同时,要更多地反思和改进自身对民营企业的态度和做法,真正对各种类型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迎来民营企业发展的春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