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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两个司法解释优化营商环境
限制民商事案件延期审理次数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清偿顺序
  本报讯(记者吴延军)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两个司法解释。
  上述两则司法解释均聚焦营商环境内容,一方面是为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明确民商事案件延期审理次数,拟要求全面公开“结案率”。另一方面则要求健全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在短平快清理僵尸企业的同时,挽救有价值的濒危企业。
  在规范民商事案件审限上,上述决定明确了延期开庭审理次数和限制情形兜底条款。
  在相关规定中增加了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在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方面,上述司法解释(三)明确了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同时,为了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尽量避免对此前已经设立的担保物权造成不利影响,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该新发生的借款,不得优先于此前已经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果债务人要为该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而抵押物此前已经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担保物权人之间应当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清偿顺序实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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