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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公告
明确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税收政策
  本报讯(记者罗思)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个人投资者、企业投资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均可在投资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中获得税收优惠。
  具体来看,个人所得税方面,《公告》规定,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规定,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公告》规定,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也有相应的减免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公告》称:“本公告所称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但从目前的市场信息来看,首只创新企业CDR并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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