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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管理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外汇支付风险,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所谓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电商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支付机构需依据《办法》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外汇业务。
《办法》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进一步满足境内个人合法用汇需求。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对于有真实、合法超限额需求的,支付机构应按照规定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
《办法》指出,支付机构应事前与市场交易主体就汇率标价、手续费、清算时间、汇兑损益等达成协议。支付机构应向市场交易主体明示合作银行提供的汇率标价,不得擅自调整汇率标价,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健全主体管理,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在信息采集和报送方面,《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应按现行结售汇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提供通过合作银行办理的逐笔购汇或结汇信息,合作银行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
《办法》还要求支付机构应通过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报表系统于每月10日前向注册地分局报送客户外汇收支业务金额、笔数、外汇备付金余额等数据,并对每月累计外汇收支总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及单笔交易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报送大额收支交易报告,如发现异常或高风险交易,应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及时向合作银行及注册地分局报告。
国家外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将进一步便利个人“海淘”。个人在跨境电商平台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机构可以便利地实现购汇并对外支付。《办法》还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拓宽个人“海淘”支付结算渠道。
所谓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电商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支付机构需依据《办法》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外汇业务。
《办法》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进一步满足境内个人合法用汇需求。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对于有真实、合法超限额需求的,支付机构应按照规定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
《办法》指出,支付机构应事前与市场交易主体就汇率标价、手续费、清算时间、汇兑损益等达成协议。支付机构应向市场交易主体明示合作银行提供的汇率标价,不得擅自调整汇率标价,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健全主体管理,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在信息采集和报送方面,《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应按现行结售汇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提供通过合作银行办理的逐笔购汇或结汇信息,合作银行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
《办法》还要求支付机构应通过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报表系统于每月10日前向注册地分局报送客户外汇收支业务金额、笔数、外汇备付金余额等数据,并对每月累计外汇收支总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及单笔交易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报送大额收支交易报告,如发现异常或高风险交易,应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及时向合作银行及注册地分局报告。
国家外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将进一步便利个人“海淘”。个人在跨境电商平台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机构可以便利地实现购汇并对外支付。《办法》还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拓宽个人“海淘”支付结算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