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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改委、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等10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立足社会办医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在巩固和加强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又推出了一批鼓励支持政策。
一是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要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营利性社会办医,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各地出台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在北京、上海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
三是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各地完善医联体网格化布局,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
四是优化运营管理服务。包括优化校验服务、优化职称评审、提升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加大培训力度等4项措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校验医疗机构,重点审查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同等参与职称评审,且不受岗位比例限制。医学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一律不得对拟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进行限制。各地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或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义组织的相关业务和人才培训,要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平等提供名额。
五是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各类医疗机构均可自愿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申请,不得将举办主体、经营性质等作为前置条件。支持社会办医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域医疗协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医疗保险产品。
六是完善综合监管体系。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估和监管。相关处罚信息统一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可免费公开查阅的公共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终身禁入。支持行业组织完善行业标准,开展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等评价。
					
					
					
					
					
                《意见》立足社会办医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在巩固和加强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又推出了一批鼓励支持政策。
一是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要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营利性社会办医,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各地出台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在北京、上海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
三是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各地完善医联体网格化布局,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
四是优化运营管理服务。包括优化校验服务、优化职称评审、提升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加大培训力度等4项措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校验医疗机构,重点审查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同等参与职称评审,且不受岗位比例限制。医学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一律不得对拟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进行限制。各地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或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义组织的相关业务和人才培训,要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平等提供名额。
五是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各类医疗机构均可自愿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申请,不得将举办主体、经营性质等作为前置条件。支持社会办医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域医疗协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医疗保险产品。
六是完善综合监管体系。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估和监管。相关处罚信息统一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可免费公开查阅的公共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终身禁入。支持行业组织完善行业标准,开展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等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