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1版
发布日期:
国家发改委:
安居工程款项不得擅自挪用
  本报讯(记者陈平)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如果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挪用投资补助资金、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将被停止中央拨款。
  《办法》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本专项支持范围包括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版权所有:城市金融报社 备案号:陕ICP备12000252号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3号 邮政编码:710061 联系电话:029-89668757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21 邮发代号:51-40 广告经营许可证:陕工商广字01-013 城市金融网网址:WWW.CSJR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