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操纵市场和“老鼠仓”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7月1日起施行。
《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操纵市场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具体明确了“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幌骗交易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同时对操纵市场犯罪的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作了调整,进一步加大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惩戒力度。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解释》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作了细化,就“未公开信息”范围界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认定、违法所得计算等重要问题作了明确,并就本罪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作了调整。
《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操纵市场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具体明确了“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幌骗交易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同时对操纵市场犯罪的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作了调整,进一步加大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惩戒力度。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解释》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作了细化,就“未公开信息”范围界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认定、违法所得计算等重要问题作了明确,并就本罪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作了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