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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市银行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可直接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为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7月19日,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下称《指导意见》。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共十条。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一是本次修订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即可直接发行优先股;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合规经营、股权管理、信息披露和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要求。
除了删除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外,修订的《指导意见》还有两大重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经营、股份集中托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年度财务报告应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指导意见》强调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应符合的具体要求,还提到,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约定的股息率应与投资和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应。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应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约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指导意见》拓宽了资本补充渠道,加大了资本补充力度,将有助于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减少中小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资本约束,有利于非上市银行提高信贷投放能力,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更多金融支持。
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非上市银行以中小银行为主,中小银行对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次修订有效疏通了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对于中小银行充实一级资本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保障中小银行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实体经济服务能力。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共十条。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一是本次修订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即可直接发行优先股;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合规经营、股权管理、信息披露和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要求。
除了删除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外,修订的《指导意见》还有两大重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经营、股份集中托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年度财务报告应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指导意见》强调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应符合的具体要求,还提到,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约定的股息率应与投资和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应。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应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约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指导意见》拓宽了资本补充渠道,加大了资本补充力度,将有助于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减少中小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资本约束,有利于非上市银行提高信贷投放能力,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更多金融支持。
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非上市银行以中小银行为主,中小银行对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次修订有效疏通了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对于中小银行充实一级资本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保障中小银行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实体经济服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