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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少见“房产热”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房产交易活动,也有从事房产中介交易的专门机构,但很少出现“房产热”,这与各朝代长期坚持执行房产交易的“限卖令”有关。
  宋朝在房产交易方面建立了许多完备的制度,其中有一些是针对出售对象的限制性规定,当有房产需要出售时,业主必须先征询族人、邻人们的意见,上述人群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手里的房子并不能自由交易,必须先问问亲戚、邻居要不要,他们都不要时才能拿去销售,这是“求田问舍”的另一层意思。
  明朝以“重典治吏”著称,在官员购置房产方面规定更严格,其中规定“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也就是说,任何人不得向在本地任职的官员出售房产,官员自己也不得购置,违反规定的一律就地解职,还要挨50大板,花钱买的房子也得充公。
  清朝类似的约束又进行了加码,规定“旗员历任外省,有在任所置产者,勒限责令,变价回旗。如有隐匿不报,查出财产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议处”。也就是说,出现官员在任职所在地购买房产的,不仅当事人要受到处理,知情不报的人也要连坐,发生此类事件的地方,当地相关官员还要负一定责任。
  经过上述一系列限制性措施,人们购置房产的热情就大为降低了。
  这是中国古代很少出现“房产热”的根本原因。
  (摘自《北京日报》
  陈忠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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