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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范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7月31日,商务部发布《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范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加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商务领域信用监管。
  《办法》将惩戒名单分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两类,商务部各业务司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惩戒名单认定单位,负责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惩戒名单,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办法》指出,有关部门认定惩戒名单可依据如下信息:一是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方面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二是司法裁判;三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信息。
  《办法》规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同时认定单位认定惩戒名单时,应履行告知程序,明确列入的标准、依据、惩戒措施和相关主体享有的申辩权利等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指出,在告知程序中,相关主体可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此时,认定单位应进行核查,并做出维持、修改或撤销的决定。
  《办法》规定,认定单位应及时向信用机构报送惩戒名单,并提出联合惩戒建议。
  惩戒名单主体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信用承诺或参加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然而,距离前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或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达2次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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