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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日前,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商业银行代销保险业务的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提出了详细要求。《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商业银应当充分发挥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办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代销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对于近期再次引发关注的银保“小账”,《办法》有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保险公司则应当根据审慎原则科学制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财务核算、业务推动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经营行为,防范费差损风险。
《办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办法》详细列出了8条禁止行为,分别为:禁止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禁止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禁止将不确定利益的保险产品的收益承诺为保证收益;禁止将保险产昂宣传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禁止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禁止隐瞒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禁止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收取、索要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其他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
《办法》要求,商业银应当充分发挥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办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代销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对于近期再次引发关注的银保“小账”,《办法》有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保险公司则应当根据审慎原则科学制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财务核算、业务推动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经营行为,防范费差损风险。
《办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办法》详细列出了8条禁止行为,分别为:禁止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禁止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禁止将不确定利益的保险产品的收益承诺为保证收益;禁止将保险产昂宣传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禁止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禁止隐瞒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禁止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收取、索要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其他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