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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促进外商投资26条
放宽或取消金融机构外资股权比例等准入条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企业板上市
本报讯(记者罗思)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分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进一步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等三部分,共计26条措施。
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方面,《意见》提出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在电信、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放宽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等限制,打造全方位开放的前沿窗口。落实国家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部署,放宽或取消金融机构外资股权比例等准入条件,争取金融业开放措施项目率先落地。深入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实施更开放的总部政策,支持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率先实施本市各项扩大开放试点等5项措施。
在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方面,《意见》提出,全面构建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构建由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组成的“四位一体”投资促进体系,全方位、全流程、全渠道加强投资促进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科创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营造更加便利化的贸易环境,推进企业信用等级的跨部门共享,按照信用等级,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的通关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创新贸易方式。鼓励和支持外籍初创团队和外商投资企业来沪创办创新型企业和服务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同等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创新券,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等科技创新政策等13项措施。
在进一步保护外商合法权益方面,《意见》提出8条措施,包括: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机制,积极营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获取人力资源、资金、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在政府资金投向、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公平待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各类诉求和问题。任何单位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等。
本报讯(记者罗思)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分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进一步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等三部分,共计26条措施。
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方面,《意见》提出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在电信、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放宽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等限制,打造全方位开放的前沿窗口。落实国家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部署,放宽或取消金融机构外资股权比例等准入条件,争取金融业开放措施项目率先落地。深入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实施更开放的总部政策,支持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率先实施本市各项扩大开放试点等5项措施。
在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方面,《意见》提出,全面构建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构建由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组成的“四位一体”投资促进体系,全方位、全流程、全渠道加强投资促进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科创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营造更加便利化的贸易环境,推进企业信用等级的跨部门共享,按照信用等级,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的通关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创新贸易方式。鼓励和支持外籍初创团队和外商投资企业来沪创办创新型企业和服务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同等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创新券,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等科技创新政策等13项措施。
在进一步保护外商合法权益方面,《意见》提出8条措施,包括: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机制,积极营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获取人力资源、资金、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在政府资金投向、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公平待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各类诉求和问题。任何单位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