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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试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本报讯(记者马玲)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前期分三批取消60项税务证明事项基础上,印发了《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下文简称《工作方案》),确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江苏、浙江、大连、厦门等5个省(市)税务局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探索构建基于信用的新型监管和服务机制。
  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旨在探索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努力构建基于诚信推定的新型征纳关系,让诚信成为守信纳税人、缴费人的“通行证”,同时对失信者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
  根据《工作方案》,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税务机关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但是,申请人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处理处罚,按规定记入纳税信用,且不再对该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
  此次纳入告知承诺制试点的税务证明事项共14项,主要涉及办理减免退税所需证明。其中,有6项涉及办理个人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免事项所需相关证明,例如,纳税人办理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又如,纳税人办理个人购买住房按规定减免契税时,需提供的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等,着力破解纳税人反映的办事难、办事繁、多头跑问题,切实增进房地产交易办税便利。
  其余8项试点事项,涵盖了办理有关税务事项所需资格资质证明、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检测证明等,拟通过试点,为进一步精简上述类型的证明积累经验、探索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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