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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
压缩办理时间。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原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原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原10个)工作日。
在简并申请文书方面,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减少材料报送。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简化了送达程序。
压缩办理时间。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原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原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原10个)工作日。
在简并申请文书方面,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减少材料报送。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简化了送达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