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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央行等六部门通知
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产品投资两类基金
明确投资范围和过渡期安排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日前,国家发改委、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两类基金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
  《通知》明确了两类基金范围。《通知》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适用本通知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完成备案;二是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三是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四是基金运作不涉及债权融资,但依法发行债券提高投资能力的除外;五是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对基金份额不得进行结构化安排,但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优先级的除外;六是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通知》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包含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适用本通知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中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含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批复设立,且批复文件或其他文件中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0%,其中,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5%;二是符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三是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四是基金运作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通知》指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资管新规》)出台前,金融机构已与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签订的认缴协议继续有效。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出资,但应当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过渡期结束仍未到期的,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资管新规》出台后新签订认缴协议的两类基金,涉及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出资的,应严格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规定执行。过渡期内,对于投资方向限定于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资产管理产品,其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并提示产品投资性质和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将该产品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合并计算该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对金融机构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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