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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存量清理启航
首份单个类金融机构监管文件正式“出炉”,10月31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信息显示,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严把市场准入关
近年来,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快速发展,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部分省市出现抢注现象,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据银保监会排查统计,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企业12081家,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4222家和540家;全行业注册资金8487亿元,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1117亿元和457亿元。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印发了《通知》,从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严把市场准入关、压实地方监管责任、优化营商环境六个方面指导各地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这也是继2018年5月14日,商务部办公厅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三大类机构制定经营和监管规则划转给银保监会后,首份单个类金融机构监管文件。
对该文件出台的意义,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分析认为,作为银保监会接管类金融机构中首份针对商业保理的文件,文件对商业保理的风险化解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监管职责上,对商业保理这一业务形态统一了监管规则和监管主体,也有效避免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为企业划“红线”
《通知》还对商业保理企业提出具体监管指标,具体分为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通知》一方面对于合规发展的保理企业予以肯定,倡导商业保理公司向供应链上下游的各类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另一方面则通过列举方式阐述了商业保理经营过程中的‘红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等。总体而言,《通知》通过‘开正门、堵偏门’的方式,对合规商业保理正本清源,既严厉打击扰乱市场行为的‘劣币’机构,也为合规保理机构的正常经营发展提供优良的市场环境。”
2020年6月“大限”
对于如何分类处置存量商业保理企业,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要求按照经营风险情况、违法违规情形,将商业保理企业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三类,稳妥有序对存量企业实施分类处置。
对于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非正常经营类企业,由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由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处罚或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通知》还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节点:确保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抓紧制定《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业保理企业市场准入、退出、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并适时征求相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孟凡霞
严把市场准入关
近年来,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快速发展,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部分省市出现抢注现象,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据银保监会排查统计,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企业12081家,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4222家和540家;全行业注册资金8487亿元,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1117亿元和457亿元。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印发了《通知》,从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严把市场准入关、压实地方监管责任、优化营商环境六个方面指导各地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这也是继2018年5月14日,商务部办公厅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三大类机构制定经营和监管规则划转给银保监会后,首份单个类金融机构监管文件。
对该文件出台的意义,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分析认为,作为银保监会接管类金融机构中首份针对商业保理的文件,文件对商业保理的风险化解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监管职责上,对商业保理这一业务形态统一了监管规则和监管主体,也有效避免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为企业划“红线”
《通知》还对商业保理企业提出具体监管指标,具体分为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通知》一方面对于合规发展的保理企业予以肯定,倡导商业保理公司向供应链上下游的各类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另一方面则通过列举方式阐述了商业保理经营过程中的‘红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等。总体而言,《通知》通过‘开正门、堵偏门’的方式,对合规商业保理正本清源,既严厉打击扰乱市场行为的‘劣币’机构,也为合规保理机构的正常经营发展提供优良的市场环境。”
2020年6月“大限”
对于如何分类处置存量商业保理企业,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要求按照经营风险情况、违法违规情形,将商业保理企业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三类,稳妥有序对存量企业实施分类处置。
对于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非正常经营类企业,由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由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处罚或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通知》还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节点:确保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抓紧制定《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业保理企业市场准入、退出、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并适时征求相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孟凡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