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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治理监管评估办法出台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为切实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银保监会日前公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暴露出的诸多风险,归根溯源都是因为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或运作失效。有效的外部监管对改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据介绍,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涉及八个方面,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每个方面均涉及一系列合规性指标和有效性指标。
《办法》规定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90分以上为A级(优秀),80以上至90分以下为B级(较好),70以上至80分以下为C级(合格),60以上至70分以下为D级(较弱),60分以下为E级(差)。
《办法》首次对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等情形设置调降评级项,《办法》明确指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直接评定为E级: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隐瞒公司治理重要事实、资产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风险或提供虚假材料;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控制权或主导权造成实质影响;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出现兑付危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形。
《办法》还指出,银保监会根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对A级机构,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对B级机构,应关注公司治理风险变化,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指导机构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对C级机构,除可采取对B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通报,责令机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要求机构限期整改等措施。对D级机构,除可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同时,还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对E级机构,除可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暴露出的诸多风险,归根溯源都是因为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或运作失效。有效的外部监管对改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据介绍,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涉及八个方面,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每个方面均涉及一系列合规性指标和有效性指标。
《办法》规定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90分以上为A级(优秀),80以上至90分以下为B级(较好),70以上至80分以下为C级(合格),60以上至70分以下为D级(较弱),60分以下为E级(差)。
《办法》首次对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等情形设置调降评级项,《办法》明确指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直接评定为E级: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隐瞒公司治理重要事实、资产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风险或提供虚假材料;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控制权或主导权造成实质影响;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出现兑付危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形。
《办法》还指出,银保监会根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对A级机构,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对B级机构,应关注公司治理风险变化,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指导机构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对C级机构,除可采取对B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通报,责令机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要求机构限期整改等措施。对D级机构,除可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同时,还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对E级机构,除可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