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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规范两全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综合偿付能力应不低于120%
  本报讯(记者吴延军)日前,银保监会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同时,《通知》还提出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一致。产品设计不得有下列行为: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区、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存续期间;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银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业务规模,并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持续优化负债结构。自2020年起,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两者较大者的1倍以内,且各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
  所谓投入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或股本)溢价;净资产,是指根据会计准则计算出的公司净资产。规模保费采用业务口径计算,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均确认为规模保费。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开发设计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董事会审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列明销售该产品的原因,以及未来3年该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金额。
  此次《通知》还强调,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保费及偿还保单质押贷款。
  在产品销售管理上,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两全保险产品的销售管理,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两全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不实比较,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或变相承诺保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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