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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行政机关违约应充分赔偿当事人实际损失
   本报讯(记者陈平)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据介绍,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切实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政府违约行为进行合约性审查,监督政府诚实守信,确保“放管服”改革的顺利推进。
  根据这份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等6类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协议的给付判决。为了确保行政协议当事人实际权益,回应当事人实质诉求,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给付判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协议违约责任。行政机关违约的,应当充分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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