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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办法
强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股权监管
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作为发起人的负面情形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近期,银保监会发布了《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化了对于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股权监管。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办法》的发布,着力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合理划分监管事权,提升准入监管有效性。
  根据《办法》的规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指的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办法》中进一步强化了对于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股权监管。其中对非金融企业作为发起人并成为中小银行机构控股股东的条件,更改了三项财务指标要求: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
  其次,《办法》还参照中资银行相关规定,从公司治理、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现金流量稳定性、资产负债管理等7个方面,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作为发起人的负面情形规定。比如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等。
  另外,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办法》还取消对境外银行作为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产规模限制。
  据了解,以前监管规定了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时,其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也就是说,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在进一步放宽境外银行投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限制的同时,《办法》也明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农商行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要求参照境外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还有多项涉及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简政放权的措施。一是下放部分审批事权。将法人机构合并、分立审批事权由银保监会下放至银保监局;同时将农商行开业审批事权由银保监局下放至银保监分局。二是简化部分审批流程。主要包括将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事项由审批改为报告、合并农商行投资入股境内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对于高管人员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同类性质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取消事前核准改为事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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