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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慈善立规国外这么做
  在不少发达国家,慈善法规和实践已相当成熟,它们的经验教训可资借鉴。
  世界上第一部慈善法起源于1601年的英国。英国人可以自由注册慈善机构,但要经过严格审批。网络慈善机构受到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目前英国有3个监督性的非政府性机构:募捐标准委员会,负责监测并评判公众投诉;募捐协会,编写并出版募捐行为准则,同时对募捐标准委员会作出的评判进行评估和公开;募捐监管协会,对公共场所募捐进行监管。
  德国慈善事业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不过,尽管德国慈善法规较为健全,但每年都能发现上百起慈善诈骗案,为此德国还发起了一场“找回慈善信任”运动。德国捐赠理事会要求旗下的协会及基金会会员,将所得捐款和去向对外公布,捐款者还可跟踪其捐款的最终去向和效果。德国还设有社会福利问题中央研究所和天主教联盟两家独立机构,监督善款使用情况。
  在日本,慈善组织一般被称为“公益法人”。2008年日本颁布了新的“公益认定法”,将持续了上百年的主管部门审批改为“公益认定”。通过认定后的慈善组织可以自动享受税务方面的优惠待遇,收益部分不缴税,捐款者也可以获得捐款扣除的税收优惠措施。日本慈善组织不仅财务公开,甚至负责人的生活也要“全透明”,每日行程、与哪些人会面聚餐都要在网络平台上公布。
  (摘自《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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