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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善意执行”新规
2019年底,王思聪、罗永浩等公众人物相继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使法律概念中的“执行”一词广泛进入公众视野。在执行工作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同时,如何在执行过程中确保善意和文明,如何发挥律师在执行中的作用,大学生因校园贷而成为被执行人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都成为法院必须要迈的“栏杆”。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校园贷”作为一种常见的互联网消费借贷产品在大学校园里面迅速蔓延扩散。而频繁爆发的恶性事件将“校园贷”推向公众舆论和政府监管的风口浪尖。
那么,涉“校园贷”全日制在校生,会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对法院的善意文明执行作出了规定。
学生不入失信名单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发布,其中关于对在校学生成为被执行人不入失信名单的规定,深受公众关注。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庆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学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而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从而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出入境等,由于在校学生正处于人生学习和成长的关键时期,如果不分情况和愿意,一律纳入失信名单,势必会对其在校学习、找工作和创业造成严重影响,从而成为社会问题,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执行的根本解决。
“法院不将学生纳入失信名单,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刘兆庆表示。
但刘兆庆也强调,不纳入失信名单,并不意味着放纵学生的借贷行为,学生不能把这条规定当做规避还款责任和义务的借口,他们应当建立起对法律的尊重和敬意。
实际上,除了在校学生,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人文关怀还另有体现。
“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
孟祥强调,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也不是要放松工作标准,降低工作要求。要坚决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也要切实防止被执行人借此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
据了解,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分为6大部分,共计22条,主要体现在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等方面。
“在现有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或新增加了变卖程序的适用。”孟祥举例,在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9条第2项增加了一种直接变卖的情形,即,如果直接变卖的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而且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也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等。
对于法院出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考量,刘兆庆表示:“有的法院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或者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过于僵化的问题,难免会对被执行的部分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意见的出台,更多考虑到了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孟祥强调,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行为,依然是执行工作的主线。
发挥律师专业力量
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律师作为一种专业力量,成为不可或缺的角色。
据了解,在制度的顶层设计方面,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最高法、司法部等都曾就发挥律师在解决执行中的作用作出部署。《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等都为律师进入执行过程提供了制度遵循。
具体来看,1月2日发布的推进律师参与执行意见共3大部分16条,强调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在财产保全、执行调查、财产控制和变价中的作用;在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中的作用;在参与分配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执行救济中的作用;以及在执行法治宣传中的作用等。
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执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不少当事人在专业知识和查人找物等方面存在较大需求,亟需律师等专业力量深度参与执行,发挥其在法律规范适用、财产线索查找、执行风险评估、合法权益救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对于绝大多数执行案件来说,找到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往往是执行的基础和前提。”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进一步解释,如果找不到财产和被执行人,执行案件往往无法正常进行。因此要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就必须把如何发挥律师在执行调查中的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调查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二是被执行人报告、三是法院调查。
从自身执业经历出发,刘兆庆也直言,律师广泛的参与执行调解,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执行效率;律师在财产保全、执行调查、财产控制和变价中,律师更为主动积极,可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此外,律师在执行救济中、执行法治宣传中的作用也十分明显。
陶凤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校园贷”作为一种常见的互联网消费借贷产品在大学校园里面迅速蔓延扩散。而频繁爆发的恶性事件将“校园贷”推向公众舆论和政府监管的风口浪尖。
那么,涉“校园贷”全日制在校生,会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对法院的善意文明执行作出了规定。
学生不入失信名单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发布,其中关于对在校学生成为被执行人不入失信名单的规定,深受公众关注。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庆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学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而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从而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出入境等,由于在校学生正处于人生学习和成长的关键时期,如果不分情况和愿意,一律纳入失信名单,势必会对其在校学习、找工作和创业造成严重影响,从而成为社会问题,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执行的根本解决。
“法院不将学生纳入失信名单,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刘兆庆表示。
但刘兆庆也强调,不纳入失信名单,并不意味着放纵学生的借贷行为,学生不能把这条规定当做规避还款责任和义务的借口,他们应当建立起对法律的尊重和敬意。
实际上,除了在校学生,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人文关怀还另有体现。
“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
孟祥强调,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也不是要放松工作标准,降低工作要求。要坚决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也要切实防止被执行人借此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
据了解,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分为6大部分,共计22条,主要体现在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等方面。
“在现有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或新增加了变卖程序的适用。”孟祥举例,在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9条第2项增加了一种直接变卖的情形,即,如果直接变卖的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而且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也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等。
对于法院出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考量,刘兆庆表示:“有的法院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或者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过于僵化的问题,难免会对被执行的部分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意见的出台,更多考虑到了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孟祥强调,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行为,依然是执行工作的主线。
发挥律师专业力量
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律师作为一种专业力量,成为不可或缺的角色。
据了解,在制度的顶层设计方面,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最高法、司法部等都曾就发挥律师在解决执行中的作用作出部署。《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等都为律师进入执行过程提供了制度遵循。
具体来看,1月2日发布的推进律师参与执行意见共3大部分16条,强调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在财产保全、执行调查、财产控制和变价中的作用;在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中的作用;在参与分配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执行救济中的作用;以及在执行法治宣传中的作用等。
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执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不少当事人在专业知识和查人找物等方面存在较大需求,亟需律师等专业力量深度参与执行,发挥其在法律规范适用、财产线索查找、执行风险评估、合法权益救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对于绝大多数执行案件来说,找到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往往是执行的基础和前提。”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进一步解释,如果找不到财产和被执行人,执行案件往往无法正常进行。因此要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就必须把如何发挥律师在执行调查中的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调查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二是被执行人报告、三是法院调查。
从自身执业经历出发,刘兆庆也直言,律师广泛的参与执行调解,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执行效率;律师在财产保全、执行调查、财产控制和变价中,律师更为主动积极,可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此外,律师在执行救济中、执行法治宣传中的作用也十分明显。
陶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