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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
债市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多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1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通知》明确,境外银行类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1.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2.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3.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1.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2.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通知》要求,境外投资者选择上述两条所列第一种渠道的,应与不超过3家境内金融机构交易,并自行或通过结算代理行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通知》指出,境外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一是外汇衍生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是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是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是依据本通知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投资者应向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同时,《通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依照上述两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业务的,应遵照以下规定:一是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投资者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二是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品业务向外汇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三是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央行的有关规定。相关报道见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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