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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暂行办法
明确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日前,财政部发布《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旨在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明确股权董事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股权董事有效履行权利和义务,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和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国有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代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行使相关权利的董事。
  《办法》明确,股权董事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包括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独立作出专业判断、严格履行工作程、积极开展建言献策、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履行调查研究职责等方面。
  股权董事享有的权利中,包括对所派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重大投资事项、财务运行等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具有向派出机构直接上报的权利。
  《办法》规定,股权董事任期原则上不超过所派往金融机构一届董事会任期,任职期满后予以轮换。经派出机构批准延长任期的,在同一金融机构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办法》强调,股权董事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金融机构财产,不得干预所派往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办法》还规定,除派出机构因工作需要安排外,股权董事任期内或任期结束后3年内,不得在其所派往的金融机构直接转任为高级管理人员或转聘为其他职级的员工。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股权董事薪酬不得由其所派往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派出机构应结合有关组织人事管理政策、薪酬管理制度,制定股权董事考核评价办法、薪酬管理办法和履职待遇标准。
  《办法》于1月19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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