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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公益捐赠支出可在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时扣除
  本报讯(记者吴延军)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根据税法规定,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要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从上述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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