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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文
支持中西部等地区承接产业转移
  本报讯(记者罗思)为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强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专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到项目。专项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批复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专项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提高承接产业转移能力。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45%控制。
  《暂行办法》明确,由国家发改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级发改委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有关省级发改委是年度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转发下达、组织实施和监管部门,组织相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单位申报项目,按国家级新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两个方向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暂行办法》明确,国家发改委持续开展日常监测,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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