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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新规 规范ETF申购、赎回业务
   本报讯(记者宋菲菲)为了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申购、赎回业务,满足特定机构投资者资金配置需求,日前,上交所修订发布了《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下文简称《指引》),引发市场关注。
  《指引》明确,特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并经上交所认可,可以直接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基金申赎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此外,《指引》还明确了特定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ETF、货币ETF、黄金ETF以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基金申赎业务。
  与2012年发布的原版本对照,此次《指引》出现三大变化。
  一是特定机构投资者由“社保基金、保险机构、社保(保险)组合产品、联接基金、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变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一位ETF基金经理分析称,这实际上是将特定机构投资者按照管理人主体进行了定义。未来不仅是这些管理人所管的产品组合,只要是其旗下运营的资金和产品,都可以进行ETF一级市场申购赎回。
  第二个变化是产品扩容,增加了货币ETF、黄金ETF、交易所认可的其它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个变化是去掉了“跨市场基金申赎业务应当实行净申购额度管理”、“交收价差保证金”等条款。《指引》中删除了价差保证金及净申购额度管理两大内容,主要是由于此前跨市场ETF存在交收风险,需要进行额度管理。目前,ETF已经全部改成担保交收模式,相关机构投资者不需要再缴纳价差保证金。
  《指引》指出,特定机构投资者在办理基金申赎业务过程中,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该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上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基金申赎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基金申赎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形的,应当根据有关协议的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并向上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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