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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金融消费频遇“坑”
  面对专业性强且种类繁多的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等金融消费行为,老年人往往精力有限,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薄弱。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倡导全社会共同维护老年人金融消费的合法权益。
  轻信代理人连买18份保险
  2014年至2015年间,78岁的孙老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的推荐下购买了18份人身保险,并将身份证、银行卡交给王某代办保险,保险单也由王某保管。2016年初,孙先生接到保险公司电话通知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经查后得知,王某私自以孙先生名义将保险单质押给保险公司获取借款,并且18份保险单投保险种均不是孙先生要求代办的险种。后王某辞职,孙先生联系不上他,只得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经法院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解除18份保险合同。
  投资负债20余万被起诉
  71岁的赵女士从事股票交易多年。2015年,她在某证券公司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及信用资金账户。2016年,赵女士欠证券公司融资款本息20余万元。证券公司将赵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赵女士虽是高龄投资者,但本人曾从事财务工作,且具有多年投资股票的经验,应承担偿还债务本息的责任。但其年事已高且偿付能力不足,最终,证券公司同意赵女士从每月退休金中扣除生活费后,履行还款直至清偿之日。
  大额存单被他人支取
  82岁的李先生于2001年在某银行账户存款39.9万元,并将银行存折、身份证交给其前女婿王某并告知其密码。此后,上述款项分四次被他
  人取出。银行取款凭单
  上显示,其中一笔20万
  元的款项以李先生身份
  证支取,另外三笔款项由王某持李先生身份证代为支取。多年后,李先生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9.9万元。经鉴定,20万元的取款单上的字迹非王某书写,其余19.9万元的取款单上的字迹为王某书写,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19.9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副院长刘玉民强调,老年人切勿将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转借他人使用;应尽量亲自办理;不要随意丢弃取款凭条记载个人信息的材料;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
  (摘自《老年日报》高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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