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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套取“租金贷”单次收租不超过3个月
日前,住建部、发改委、银保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行为进行规范。
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主要是收取个人房源经过改造后或直接转租,賺取租金差价,持有周期为3到5年的企业。《意见》指出,近年来,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近期,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了七大方面监管措施。包括要求加强从业管理。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开展经营性住建部门推送开业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条规定旨在避免“高进低出”以低价换市场的行为,淘汰为资金池而盲目扩大规模的企业。“高进低出”不可持续,只能依靠扩大房源维持运营,常以资金链断裂为终结。
《意见》要求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住建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意见》还明确,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对于租金水平的管理,《意见》也指出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此外,各地还需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宋菲菲
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主要是收取个人房源经过改造后或直接转租,賺取租金差价,持有周期为3到5年的企业。《意见》指出,近年来,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近期,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了七大方面监管措施。包括要求加强从业管理。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开展经营性住建部门推送开业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条规定旨在避免“高进低出”以低价换市场的行为,淘汰为资金池而盲目扩大规模的企业。“高进低出”不可持续,只能依靠扩大房源维持运营,常以资金链断裂为终结。
《意见》要求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住建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意见》还明确,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对于租金水平的管理,《意见》也指出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此外,各地还需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宋菲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