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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地方金融机构当“提款机”
□彭江
  地方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切。日前举行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提出:“完善法治,增强活力。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纠正不当干预行为,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激发地方金融机构的创造创新活力。”
  当前,我国已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的大中小微型银行合理分工的多层次银行金融体系。地方金融机构与大型银行分工不同。作为金融体系的“毛细血管”,地方金融机构在服务“三农”、基层、中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总体来说,我国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势头良好,但近年来也出现部分地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事件。这些风险事件的背后,或多或少与有关地方政府不当干预金融机构指令放款、大股东操控地方金融机构甚至将其当作“提款机”等不当行为有关。
  地方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一旦风险暴露,产生的影响并非仅在单个金融机构内部,还有可能向金融同业链式传导、向实体经济扩散传导。金融行业有其自身特点和管理规则,无论是政府还是大股东都需要遵守相应规则,应从法律层面对维护金融行业稳定发展的规则予以保护,对破坏规则者以法律制裁,让金融行业参与者守规、敬法。
  实践中,地方金融机构大多体量较小,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定位于满足基层区域融资需求,“小牛拉不动大车”,更经不起折腾。某村镇银行的行长曾对笔者说,“小”银行对每位企业客户发放的贷款金额相对较小,一旦企业客户下一步发展壮大了,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我们会建议它联系大中型银行。这家银行的经营理念与定位是恰当的。在这样的操作下,放贷业务稳健,业务风险可控。可如果遇到地方政府不当干预,要求这样的“小”银行改变其自身的定位,为地方政府支持的企业、产业大举放款,把“小”银行当作“提款机”,毫无疑问会给银行带来风险隐患。
  更为重要的是,从宏观层面看,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会扭曲金融配置资源的功能,致使资金的配置脱离了市场经济规律,流入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领域,诱发金融风险。
  为减少地方政府不当干预金融机构行为,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曾印发修订后的《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措施的实施办法(2020)》,其中指出,各地方政府不当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情况,将纳入定性评价标准。
  地方金融机构在坚守定位,专注主业,立足本地,回归本源,服务当地、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城乡居民时,同样需要拥有良性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地方金融机构不是政府和大股东的“提款机”,需要用法治护航,为地方金融机构的创造创新活力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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