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应避免模板化 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熊锦秋

2025年04月02日 字数:674
  近日,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一个重要修订目标是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一举措切中了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关键症结。
  为提升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笔者建议,可从以下方面强化要求与约束:
  其一,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在风险分析方面,政府政策对不同产能的上市公司影响各异。例如,某些政策对落后产能上市公司可能是风险,对先进产能上市公司则可能是机遇。上市公司若脱离自身实际,空谈行业发展形势和风险,这类信息可能成为冗余或垃圾信息。只有所有信息披露都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剖析对照,而非采用僵化模板,才能让投资者准确评判公司的真正实力和价值。
  其二,信息尽量量化。具体经营数据、预测数据、排名位次等量化信息,远比空泛的定性描述更具价值。对于未盈利企业,投资者关心其何时能够盈利,因为在科创板,长期亏损且营业收入较低的企业将面临强制退市。因此,上市公司披露盈亏平衡点等预测性信息十分必要。此外,未盈利企业还可披露未来12个月的现金流预测、融资计划及资金缺口等量化信息,为市场提供更具参考价值的内容。
  其三,强化信息披露评级约束。在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的相关指引中,信息披露有效性评价是重要内容。需重点关注“披露的信息是否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简明清晰、语言通俗易懂,是否存在篇幅冗长、模板化、宽泛化的情况”等。
  其四,加强监管约束。《办法》第16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出要求,对于不满足该要求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部门可对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