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银行取消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接棒监督职能
2025年10月09日
字数:2815
从1995年《公司法》确立监事会制度至今,运行近30年的银行监事会制度,正式迎来退场时刻。
本报综合报道 9月25日,中国银行业迎来治理结构调整的关键节点——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集体发布公告,宣布公司章程修订已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正式取消监事会建制。根据修订后的章程,原由监事会负责的财务监督、合规检查、风险防控等核心职责,将统一移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
就在五大行公告发布的前一日(9月24日),邮储银行也先行披露重要动向,宣布10月9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标志着国有六大行已全部加入“取消监事会”的行列。
从行业范围来看,这一变革并非六大行专属。据不完全统计,2025年以来,已有沪农商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齐鲁银行、兴业银行等近20家银行机构通过公告释放“取消监事会”信号,涵盖国有大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等多个类型,一场覆盖全行业的治理结构优化浪潮正加速推进。
六大行监事长悉数离任
从各家银行公告细节来看,监事会的取消并非临时决定,而是经过股东审议、监管核准的规范流程。其中,工商银行明确提及,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股东年会已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议案,近日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后,监事会及监事依法撤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步废止;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则在公告中强调,自修订后章程核准之日起,原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监管规定承接;建设银行进一步明确时间节点,宣布自2025年9月23日起正式取消监事会;交通银行则以9月25日为章程生效日,同步废止监事会相关制度。
伴随监事会建制的取消,国有六大行的监事长岗位也已完成“清零”。梳理公开信息可见,这一岗位的人员调整自2022年便已启动:2022年9月,工商银行原监事长黄良波因工作变动辞任;2023年2月,农业银行原监事长王敬东因年龄原因离任;同年10月,建设银行原监事长王永庆亦因年龄原因卸任;2024年2月,中国银行原监事长张克秋到龄退休;2025年1月,交通银行原监事长徐吉明因岗位调整离任;直至今年9月,邮储银行原监事长陈跃军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辞任。至此,国有六大行监事长职位全部空缺,为监事会的正式取消完成了人员层面的过渡。
对于传统监事会的监督效能,业内早有讨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璇指出,监事会的实际作用与制度设计初衷存在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不同银行间效能分化显著,头部银行因资源更充足,监督职能履行效果优于中小银行;二是信息获取存在滞后性,监事会不直接参与日常经营,依赖管理层提供的“过滤后”数据,导致监督多为“事后追认”,难以提前预警;三是风险识别能力薄弱,从原银保监会行政处罚案例来看,涉及内部监督失效的案件占比不低,多数银行监事会未能及时发现信贷违规、资金挪用等潜在风险;四是整改约束力不足,监事会出具的监督建议书无法律强制力,部分银行的建议仅少数能转化为实际整改措施。
三十年制度正式退场
这场银行治理结构变革的背后,是法律修订与监管政策的协同推动。回溯变革起点,2024年7月1日成为关键转折点——当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其行使监事会职权,无需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这一条款的出台,为银行取消监事会、重构监督体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框架确立后,监管部门迅速跟进配套政策。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专项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通过设立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无需保留监事会建制;证监会同步出台过渡期安排,要求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公司章程修订,明确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并取消监事会。法律与监管的“双重指引”,为银行治理结构调整划定了清晰的路径与时间节点。
事实上,2025年4月底已打响这场变革的“第一枪”——当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国有大行集体发布公告,宣布将撤销或不再设置监事会,引发行业广泛关注。此后,这一趋势迅速向全行业蔓延: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等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紧随其后,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城商行,瑞丰农商行、紫金农商行等农商行也纷纷加入调整阵营。
据统计,目前A股42家上市银行中,已有超过20家完成或正在推进监事会撤销工作;变革范围还突破了A股市场,泸州银行、湖南银行等地方银行,以及部分港股上市银行也已启动或计划启动相关调整,成为跨市场、跨区域银行机构的共同选择。从1995年《公司法》确立监事会制度至今,运行近30年的银行监事会制度,正式迎来退场时刻。
落地需破解“实操难题”
对于“以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的变革方向,业内普遍认为其核心价值在于优化治理效率与精简运营成本,但同时也需直面监督独立性、专业性不足等潜在风险。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分析称,这一调整的积极意义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减少治理层级,避免决策与监督环节的流程冗余,提升银行整体治理效率;二是精简机构设置,降低人员、运营等相关成本;三是明确董事会对经营与监督的“双重责任”,让权责划分更清晰,激励与约束机制更匹配。
但风险同样不容忽视。曾刚指出,两大挑战需重点关注:一方面,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而监督对象也包含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容易形成“同体监督”,可能削弱监督的客观性;另一方面,审计委员会成员多以独立董事为主,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足,或缺乏金融风险防控、财务审计等专业能力,将直接制约监督职能的发挥。
除了制度层面的风险,具体落地过程中的“实操难题”也逐渐显现。一位城商行内部人士表示,当前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将法律与监管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银行内部的“可执行方案”。“新规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描述相对宏观,比如原监事会负责的‘合规检查’,具体要检查哪些环节、多久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后如何推动整改,这些细节都需要银行自行探索细化。”该人士表示,这涉及内部流程重塑、部门权责划分、考核机制调整等一系列系统性工作,需要一定时间的实践磨合。
从各家银行已披露的章程内容来看,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已覆盖原监事会的核心领域:既包括对银行财务报告真实性、合规性的监督检查,也涵盖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评估、经营风险识别与防控,还涉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约束,最终目标是保障银行稳健运营与股东合法权益。
这场覆盖全行业的治理结构变革,本质上是银行适应新法律环境、应对复杂金融形势的必然选择。相较于传统监事会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督职能,更强调“决策与监督的协同联动”,有望通过减少治理内耗、提升监督时效性,为银行高质量发展奠定更坚实的治理基础。但如何在提升效率的同时守住监督“底线”,如何让新的监督体系真正发挥作用,仍需银行业在实践中持续探索与完善。
本报综合报道 9月25日,中国银行业迎来治理结构调整的关键节点——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集体发布公告,宣布公司章程修订已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正式取消监事会建制。根据修订后的章程,原由监事会负责的财务监督、合规检查、风险防控等核心职责,将统一移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
就在五大行公告发布的前一日(9月24日),邮储银行也先行披露重要动向,宣布10月9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标志着国有六大行已全部加入“取消监事会”的行列。
从行业范围来看,这一变革并非六大行专属。据不完全统计,2025年以来,已有沪农商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齐鲁银行、兴业银行等近20家银行机构通过公告释放“取消监事会”信号,涵盖国有大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等多个类型,一场覆盖全行业的治理结构优化浪潮正加速推进。
六大行监事长悉数离任
从各家银行公告细节来看,监事会的取消并非临时决定,而是经过股东审议、监管核准的规范流程。其中,工商银行明确提及,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股东年会已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议案,近日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后,监事会及监事依法撤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步废止;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则在公告中强调,自修订后章程核准之日起,原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监管规定承接;建设银行进一步明确时间节点,宣布自2025年9月23日起正式取消监事会;交通银行则以9月25日为章程生效日,同步废止监事会相关制度。
伴随监事会建制的取消,国有六大行的监事长岗位也已完成“清零”。梳理公开信息可见,这一岗位的人员调整自2022年便已启动:2022年9月,工商银行原监事长黄良波因工作变动辞任;2023年2月,农业银行原监事长王敬东因年龄原因离任;同年10月,建设银行原监事长王永庆亦因年龄原因卸任;2024年2月,中国银行原监事长张克秋到龄退休;2025年1月,交通银行原监事长徐吉明因岗位调整离任;直至今年9月,邮储银行原监事长陈跃军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辞任。至此,国有六大行监事长职位全部空缺,为监事会的正式取消完成了人员层面的过渡。
对于传统监事会的监督效能,业内早有讨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璇指出,监事会的实际作用与制度设计初衷存在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不同银行间效能分化显著,头部银行因资源更充足,监督职能履行效果优于中小银行;二是信息获取存在滞后性,监事会不直接参与日常经营,依赖管理层提供的“过滤后”数据,导致监督多为“事后追认”,难以提前预警;三是风险识别能力薄弱,从原银保监会行政处罚案例来看,涉及内部监督失效的案件占比不低,多数银行监事会未能及时发现信贷违规、资金挪用等潜在风险;四是整改约束力不足,监事会出具的监督建议书无法律强制力,部分银行的建议仅少数能转化为实际整改措施。
三十年制度正式退场
这场银行治理结构变革的背后,是法律修订与监管政策的协同推动。回溯变革起点,2024年7月1日成为关键转折点——当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其行使监事会职权,无需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这一条款的出台,为银行取消监事会、重构监督体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框架确立后,监管部门迅速跟进配套政策。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专项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通过设立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无需保留监事会建制;证监会同步出台过渡期安排,要求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公司章程修订,明确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并取消监事会。法律与监管的“双重指引”,为银行治理结构调整划定了清晰的路径与时间节点。
事实上,2025年4月底已打响这场变革的“第一枪”——当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国有大行集体发布公告,宣布将撤销或不再设置监事会,引发行业广泛关注。此后,这一趋势迅速向全行业蔓延: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等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紧随其后,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城商行,瑞丰农商行、紫金农商行等农商行也纷纷加入调整阵营。
据统计,目前A股42家上市银行中,已有超过20家完成或正在推进监事会撤销工作;变革范围还突破了A股市场,泸州银行、湖南银行等地方银行,以及部分港股上市银行也已启动或计划启动相关调整,成为跨市场、跨区域银行机构的共同选择。从1995年《公司法》确立监事会制度至今,运行近30年的银行监事会制度,正式迎来退场时刻。
落地需破解“实操难题”
对于“以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的变革方向,业内普遍认为其核心价值在于优化治理效率与精简运营成本,但同时也需直面监督独立性、专业性不足等潜在风险。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分析称,这一调整的积极意义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减少治理层级,避免决策与监督环节的流程冗余,提升银行整体治理效率;二是精简机构设置,降低人员、运营等相关成本;三是明确董事会对经营与监督的“双重责任”,让权责划分更清晰,激励与约束机制更匹配。
但风险同样不容忽视。曾刚指出,两大挑战需重点关注:一方面,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而监督对象也包含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容易形成“同体监督”,可能削弱监督的客观性;另一方面,审计委员会成员多以独立董事为主,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足,或缺乏金融风险防控、财务审计等专业能力,将直接制约监督职能的发挥。
除了制度层面的风险,具体落地过程中的“实操难题”也逐渐显现。一位城商行内部人士表示,当前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将法律与监管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银行内部的“可执行方案”。“新规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描述相对宏观,比如原监事会负责的‘合规检查’,具体要检查哪些环节、多久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后如何推动整改,这些细节都需要银行自行探索细化。”该人士表示,这涉及内部流程重塑、部门权责划分、考核机制调整等一系列系统性工作,需要一定时间的实践磨合。
从各家银行已披露的章程内容来看,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已覆盖原监事会的核心领域:既包括对银行财务报告真实性、合规性的监督检查,也涵盖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评估、经营风险识别与防控,还涉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约束,最终目标是保障银行稳健运营与股东合法权益。
这场覆盖全行业的治理结构变革,本质上是银行适应新法律环境、应对复杂金融形势的必然选择。相较于传统监事会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督职能,更强调“决策与监督的协同联动”,有望通过减少治理内耗、提升监督时效性,为银行高质量发展奠定更坚实的治理基础。但如何在提升效率的同时守住监督“底线”,如何让新的监督体系真正发挥作用,仍需银行业在实践中持续探索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