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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公证后可强制执行
不良处置成本将降低
  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
  据了解,此举目的是“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
  某AMC法律部人士也表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是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重申,并没有新的内容或者超越此前法律规定的范围。由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故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偏好采用这一制度。
  大量债权或通过公证实现
  76号文中明确要求,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各类融资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担保合同、保函等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不过这一规定还需要满足《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内容,即“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虽然是对原有法律的重申,但是某银行业人士还是认为,“这将极大地利好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相比“诉讼+执行”,相信会有很多的金融机构都愿意选择通过“公证+执行”的方式实现债权。”
  不良资产处置行业专家杜称华表示,预计通过公证实现债权强制执行的案件一定会大幅增加。之前有人认为债权公证中,涉及房地产、土地等物权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通过公证优先受偿,需要通过诉讼才能实现。而通知中明确解决了这个问题,各类担保合同、保函也可以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新的通知中要求,银行业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及执行证书”,这就有意味着债权文书要先进行公证,其次还要获得执行证书。
  根据76号文的规定,即便是此前未进行公证的融资合同,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约定再进行公证的也可以。文中规定:“根据公证机构的要求通过修改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或者由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等方式将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公证费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的承担等内容载入公证的债权文书中。”
  处置成本将大幅降低
  杜称华表示,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型经济持续,逾期金融债权大量涌现,而法院又处于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致使法院不堪重负。
  “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原来在实务中大家不太用,是因为各地法院执行局不太认可”,杜称华如是表示。在他看来,最高法院等部门牵头发布的文件,重申了法律的规定,可以让更多的基层法院统一执行,便于金融机构提高资产处置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以10亿元金融债权为例,仅一审的诉讼就大约需要诉讼费504万元,如果经历一审、二审执行的程序,费用则更高。而且一个诉讼周期可能耗时2-3年,加上律师费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相比诉讼程序的耗时费钱,公证则时间较短。根据76号文规定,“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曰内出具执行证书,需要补充材料、核实相关情况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并且,公证费用也更加便宜,北京方圆公证处的官网也显示,强制执行公证收费标准为接受强制执行债务标的额的千分之三。不过杜称华还表示,“与法院的诉讼费不同,公证费弹性比较大,还可以议价,如果银行同类的案子很多,可以跟公证处谈一个封顶的数额,将能极大地降低成本。”李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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